close

滴滴、嘀嗒網約車烽煙再起 用戶隱私是如何泄露的?

繼昨天嘀嗒出行官方微博突然發佈瞭《致滴滴出行的一封信》(以下簡稱《一封信》)後,日前,滴滴出行也對美國商標申請台中《一封信》中嘀嗒出行所指出關於滴滴出行客服要求出租車司機在滴滴和嘀嗒之間二選一的問題予以瞭回應。然而,這似乎才是這場口水戰的開始,在滴滴出行做出回應後不久,嘀嗒出行對於滴滴的回應再次發表瞭聲明,主要內容還是對於《一封信》中所提到的問題的真實性予以瞭確認。目前滴滴方面還沒有再次做出反饋。

其實,《一封信》中所提到的問題主要是由於個別出租車司機接到滴滴客服的電話所引起的,據嘀嗒出行在《一封信》中的描述看,12月7日下午5點左右,深圳市6名滴滴平臺出租車司機,同時安裝嘀嗒出租車司機端後,收到滴滴出行官方客服電話。滴滴出行客服稱: 我們已經監測到你裝瞭嘀嗒出租車App,現在你隻能二選一,如果你裝瞭嘀嗒,我們將對你進行封號處理。 對此,嘀嗒出行在《一封信》中也表示,對於滴滴出行客服人員的行為,感到十分震驚。並認為出租車司機選擇安裝哪個App應該完全取決於司機師傅自己的意願,任何平臺方都無權幹涉,甚至要挾。

對於《一封信》中所提及的情況,今日,滴滴官方也做出瞭回應,其在回應中稱,經過核查確認嘀嗒出行提到的 出租車司機被滴滴客服威脅二選一 的情況並不屬實。滴滴強調,企業生存的唯一法則是持續為用戶創造價值,而不是 碰瓷 走捷徑。 當然我們更希望這是一個誤會,希望文章發佈者能予以客觀澄清。 滴滴公司相關負責人也表示, 我們正嘗試尋找文中提到的6位出租車司機,以幫助他們解決可能遇到的問題。對於任何在使用中需要幫助的司機和乘客,均可以通過滴滴客服第一時間獲取幫助。

以下是滴美國商標申請流程滴官方回應:

已關註到某企業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的《致滴滴出行的一封信》,我們看後的第一反應是疑惑。基於文中主觀性的文字描述,經過仔細核查,我們確認其中提到的 出租車司機被滴滴客服威脅二選一 的情況並不屬實。

我們徹查瞭所有可能的渠道,均未發現有任何滴滴員工有過文中描述的行為。從技術原理和權限管理上看,也無法出現文中所謂 剛剛安裝完APP沒幾分鐘,都還沒離開,就接到瞭滴滴官方客服電話說監測到瞭 的情況。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生存的唯一法則是持續為用戶創造價值,而不是 碰瓷 走捷徑。當然我們更希望這是一個誤會,希望文章發佈者能予以客觀澄清。對於文章中針對滴滴公司的惡意抹黑和詆毀,我們將啟動司法程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對於滴滴出行方面做出的回應,嘀嗒出行似乎並不認可,很快,嘀嗒出行對於滴滴出行的回應再次發佈瞭聲明:

從嘀嗒的第二次聲明中,可以看出,其對於此事還是非常氣憤的,並且其還提及瞭此前 滴滴美團南京鏖戰 的事件,直指滴滴作風不改。

對於此次嘀嗒所提出的情況看,似乎應該與其開始拓展出租車業務有關,眾所周知,嘀嗒出行是以拼車業務起傢的,而在10月20日,嘀嗒出行宣佈開通出租車業務。而在正式發佈前,其實嘀嗒拼車已在北京上海兩地開啟瞭上線公測。據悉,嘀嗒拼車出租車業務與其他網約車平臺有所不同,其采取的是讓司機搶單模式,即乘客發佈出行訂單,附近的出租車司機可根據距離自己遠近自由挑單,平臺並不會涉足具體派單業務。同時,平臺不設任務數,不抽取傭金,隻為司乘雙方提供信息匹配,不引入競價機制,也就是說,其隻負責將供需雙方連在一起,而並沒有其他操作。而這項業務也正是滴滴的主要業務之一。不過與滴滴有競爭關系的也不止嘀嗒和美團,據悉,首汽約車此前也曾在部分城市上線瞭出租車業務。而對於行業來說有競爭才能有發展,對於消費者來說,更是需要有競爭才能有對比、有實惠。

不過,這裡除瞭競爭和開放的胸懷以外,小編想要特別提出的卻是嘀嗒在《一封信》中提到的,出租車司機在手機應用剛剛裝完,就很快接到瞭滴滴客服的電話的情況,這與 滴滴美團南京鏖戰 時候所使用的方式就完全不同瞭,在滴滴美團的競爭中,據悉,滴滴采用的是一種 釣魚 的方式,通過人工篩查的方式過濾掉同時使用兩個平臺的司機。而這次卻有些讓人不寒而栗瞭,其客服人員竟然能在那麼短的時間裡就能知道出租車司機手機上都安裝瞭什麼應用,這似乎已經涉嫌瞭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瞭,那麼如果嘀嗒所提出的問題如果是真實的話,那麼滴滴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技術,不但掌握出租車司機手機中都安裝瞭什麼應用,也能掌握所有用戶手機上的應用呢?那麼用戶的個人隱私將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又一次成為各方爭搶的對象瞭!


中國·河南·鄭州國傢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五大街經北三路

電話:0371-86088516 (廣告)

聯系信箱:news100@hen美國商標檢索an100.com

郵編:450016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jx935nb55 的頭像
    pjx935nb55

    祺祺的採購名單

    pjx935nb5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